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租稅優惠如「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各項租稅優惠。
按照內政部「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房東如果出租房屋給我國租金補貼戶,像是租給長照機構、幼兒園、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單身青年以及新婚育兒者等,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適用公益出租人資格。
財政部指出,依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減免等三大減稅優惠。
官員表示,在2017年到2021年5月期間,依住宅法規定,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每月可享有1萬元免稅額度;另因應2021年6月住宅法修正,公益出租人免稅額度自2021年6月起進一步提高到1.5萬元。
若租金收入超出免稅額,超出額度適用財政部「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成本費用率,等於超出金額只有57%要計入綜所稅。
如果公益出租人是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社會住宅,租金收入超出每月免稅額,超出部份可適用成本費用率60%,等於超出金額只有40%要計入綜所稅。
此外,公益出租人若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租賃住宅,在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課綜所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適用成本費用率53%、等於47%要計入綜所稅;超過2萬元部分則適用43%成本費用率,超出金額只有57%要計入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