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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房東不得漲租金

為保障房客租屋權益,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依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租賃期間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均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房東如於租賃期間有任意漲租或收取超額電費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第56條之1規定,該約定無效,房客可拒絕房東要求;或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台南市政府法制處表示,本次修正已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全面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修法後租賃雙方發生租屋爭議,承租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解決之前無法對個人房東藉由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權益的困境,對承租人的保障更為有利。

依據《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5點規定,租屋的電費收費均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為了讓租賃雙方協議電費收費有所依據,台電公司在電費單據新增「去年每度平均電價」資訊,租賃雙方在簽約前可參考該資訊約定租屋電費收取標準,為自已的荷包把關;另外,租賃期間如想瞭解用電使用情形也可以透過台電官網、電子帳單或app查詢,減少電費計收標準的爭議。

除此之外,保障範圍包括,不得要求承租人放棄契約審閱期或不得遷入戶籍;至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造成,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又除承租人有法定事由,例如未繳租金或管理費達2個月租金額,或雙方於簽約時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若是出租人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其條款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除該條款無效外,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退租時常衍生之返還房屋及押金扣抵等爭議,雙方於承租時可簽署「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並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存證,以利房屋返還點交時屋況責任的釐清。而有關房屋自然耗損與折舊問題,如承租人已依約定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出租人即不能認租賃物有變更或毀損進而扣抵押金。

法制處呼籲,承租人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了解相關資訊,如租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合,可請出租人修改後再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