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起調整電價,正當社會一片哀鴻,租屋族擔心房東漲電價之際,內政部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降低租屋電費爭議並減輕租屋族電費負擔,租屋族不用再擔心電價上漲帶來的電費調漲。
內政部地政司在4/24-5/14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審核通過後,未來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將以台電電費單的金額為上限,在電價調漲後,有助於減輕租屋族的電費負擔。另新法適用於公告實施後的新租約,公告實施前的舊租約,則仍依舊約內容執行,以穩定市場秩序,避免造成市場混亂。主要修正內容為如下:
1.電費計收標準預告修正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費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過去慣用的夏月及非夏月(註)的每度電費上限,將不再採用。
2.公共設施電費分攤應併入電費內
若公共設施用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如果是透天或公寓隔成分租套房,室內公共設施的用電該如何收費呢? Speedo速˙包租代管嘉禾地產平鎮店副總林罡全建議,租賃雙方可於租賃契約書上約定:由出租人將台電電錶之當期度數,扣除自行裝設於各分租套房之分電錶當期使用度數後,剩餘之度數(室內公共設施的用電度數),乘上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後之金額為當期室內公共設施的用電金額,並約定採用①依分租套房的戶數平均分攤或②依各戶分錶的使用度數之比例分攤,再併入各分租套房租賃標的當期之電費計算,即可收取室內公共設施所產生之電費。〔當期合計收取電費金額不得超過台電當期收費總額〕
3.以公告實施日作為分算日
為了降低新制上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將以公告實施日為分算時間點,租賃契約簽約日於實施日之後,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皆依照本規定,實施前所簽立之租賃契約皆依照租賃雙方原租賃契約之約定。
4.出租人應提供或授權承租人查詢電費資訊
租賃期間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或授權承租人向台電申請查詢電費資訊。
Speedo速˙包租代管嘉禾地產平鎮店副總林罡全指出,原本電費額度區分夏月及非夏月,且不得超過台電所訂之當月用電最高級距每度金額。但屢屢因為電費調漲,部分出租人改以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計價,引發不少租屋電費爭議;再加上4月又調漲電費,可能又引起更多糾紛。內政部將租屋電費收取設定在不得超過台電當期收費總額,房東就不會再有過去的超收電費現象,相對減輕了房客的電費負擔。
另對於公共區域的計價方式也明確化,過去房客很難查證公共區域的實際用電度數及金額,都只是估算,很容易產生糾紛;依現在修正後規定,房東若要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情形加以了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才能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修正後內容向居住正義靠攏。
林罡全另外表示,台電每期電費單為2個月計算,若租賃雙方約定電費為每個月結算收取,建議租賃雙方可於租賃契約書約定:”電費依照台電當期平均電價計算,每月電費結算由出租人預收每度___元,於台電帳單結算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後15日內多退少補”,詳細列載於合約中,便可減少電價支付爭議。
註:(舊)2024年夏月(06/01-09/30)期間1度電不得超越8.46元,其他非夏月期間,度電不得超過6.63元。